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积石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与被害人尚某某达成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积石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且与被害人张某乙达成谅解,系家庭矛盾,现夫妻双方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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