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故可以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陈某所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本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该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承担赔偿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驾车驶离现场,后又返回事故现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被告人陈某没有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因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以被告人陈某肇事后逃逸而拒不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支付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理由不能成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军朋驾驶机动车辆在公路上行驶时,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郭军朋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郭军朋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军朋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行驶道路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己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科刑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故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对被告人王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量刑。鉴于被告人孔某在案发后次日向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考虑被告人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孔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为维护正常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严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对被告人严某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上,决定对被告人严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马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获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就赔偿问题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经审查,该和解协议具有自愿性、合法性,可对其从宽处罚。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减轻处罚、适用刑事和解程序从宽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唐某庭审中自愿认罪,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发生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构成逃逸。被告人吴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尤良生、裴玉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积极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得到谅解,请求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该辩护意见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其谅解,本院亦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陆某某从轻处罚,并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委托他人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是过失犯罪,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所在社区同意其进入社区矫正,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杰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阿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是过失犯罪,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所在社区同意其进入社区矫正,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阿根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提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并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就以上从轻量刑情节及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醉驾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醉酒驾车致人死亡,量刑应予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得到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给予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蒋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夏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夏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故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对被告人夏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周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周某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疏忽观察道路情况,遇情况措施不当,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为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护公共安全,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任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是过失犯罪,认罪态度较好,所在社区同意接受其进行矫正,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以支持。辩护人钱越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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