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准予减刑二年二个月(余刑执行至2015年4月2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群 审 判 员  朱庆利 代理审判员  李时忠 书记员:周媛媛

阅读更多...

万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万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未积极履行连带赔偿责任,故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万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7日至2016年12月1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庄丽洁审判员 张学军审判员 姚雪峰 书记员: 刘丰

阅读更多...

祁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祁某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祁某的刑期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9年2月9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边铁玲 审判员  王志刚 审判员  张 伟 书记员:边雅嫱

阅读更多...

王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犯在���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程序和条件。根据该犯在服刑期间的具体表现、其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天。刑期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2019年7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嵇春宁审判员  刘衍泉审判员  安立莎 书记员:李晓娟

阅读更多...

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赵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情节及前科劣迹情况,减刑幅度应予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2日至2019年8月2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庄丽洁审判员 张学军审判员 姚雪峰 书记员: 郭晶晶

阅读更多...

岳兴财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岳兴财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民事部分未赔偿,执行机关已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故呈报减刑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岳兴财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10月27日起至2015年5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宏楠 审判员  萨茹拉 审判员  吴 波 书记员:金龙

阅读更多...

黄某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黄某某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民事赔偿未履行,执行机关建议的减刑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某某的刑期减去余刑(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刑期自2011年11月22日起至2016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宏楠 审判员  吴 波 审判员  王志刚 书记员:金龙

阅读更多...

郭某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郭某某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某某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10月26日起至2015年1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宏楠 审判员  萨茹拉 审判员  吴 波 书记员:金龙

阅读更多...

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任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但出具困难证明,本次减刑应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任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10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文海 审判员  李庆平 审判员  孙彩霞 书记员:李欢

阅读更多...

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安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且该犯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安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二十五天,刑期至2015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文海 审 判 员  李庆平 代理审判员  韩 楚 书记员:李欢

阅读更多...

马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马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25日起至2015年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一虹 审 判 员  王自力 代理审判员  周吉成 书记员:仝伟奇

阅读更多...

姚某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综合考察罪犯姚某某犯罪的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执行、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可以认定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姚某某在服刑期间获得五次监狱表扬,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姚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5年6月23日至2018年1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阅读更多...

纪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纪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纪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3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益和审判员 施凌云人民陪审员 薛银玲 书记员: 张婷婷

阅读更多...

曹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曹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一定的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曹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之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已扣除减刑日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印 新 红 审 判 员 努斯拉提 代理审判员 ...

阅读更多...

李某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某准予减刑一年。余刑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茵代理审判员万雯 审判员 余   厚   新 书记员:张馨月

阅读更多...

杜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  、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  、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

阅读更多...

彭某某故意伤害罪,彭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彭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长海 审判员  刘立国 审判员  冷建平 书记员:么丽

阅读更多...

罪犯刘洪某交通肇事罪的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刘洪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洪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红卫审判员 刘为尧审判员 赵林 书记员: 杨如舫

阅读更多...

刘新海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刘新海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新海减去尚未执行的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文利 审判员  王国恩 审判员  贡文忠 书记员:杨英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