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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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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甲危险驾驶)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甲危险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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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梅某某危险驾驶案)_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梅某某危险驾驶案)_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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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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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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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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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醉酒程度在100mg/100ml以下的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或者致本人受伤,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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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徐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未造成车辆损失和人员伤亡,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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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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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驾驶机动车时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未造成车辆损失和人员伤亡,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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