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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同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唐港支公司、郑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由于王文同的伤残等级鉴定,鉴定单位出具了更正说明,王文同和保险公司均无异议,本院对该更正说明予以认定。据此,王文同的伤残等级应为六级伤残。王文同的相关赔偿数额应据此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为:伤残赔偿金289692元调整为241410元(24141元/年×20年×50%),精神抚慰金30000元调整为25000元(50000元×50%)。故王文同损失合计478581.92元(医疗费项下98341.89元+伤残赔偿项下385240.03元)。故,保险公司应在其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王文同240000元,其余经济损失238581.92元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第三者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保险公司称驾驶员解光健驾驶事故车辆驶离现场,属于保险免责范围,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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