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钟宇成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周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确保安全,钟宇成负主要责任,周某负次要责任,祝光无责任。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车辆损失险及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合同关系,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原告因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车损12600元、施救费1440元的事实清楚,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车损险的赔偿范围内给付原告车辆修理费12600元、施救费1440元。对于祝光的合理损失,本院依法认定为:医疗费2227.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50元×5天);参照2013年度河北省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误工费为187.18元(13664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温某某驾驶冀C×××××夏利轿车与被告王正友驾驶的被告北京金银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京B×××××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被告温某某及车上乘员原告单某某、京B×××××号小型普通客车上乘员周东等3人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正友负次要责任,被告温某某负主要责任,原告等人无责任,因此被告王正友和温某某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分别按事故责任比例的30%和70%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诉讼中,被告北京金银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主张被告王正友在本次事故中的行为系非职务行为而为朋友帮忙,在本案中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从被告北京金银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不足以证明被告王正友的行为系非职务行为,但可以证实被告王正友系京B×××××号小型普通客车的驾驶员,且被告王正友与被告北京金银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北京金银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系京B×××××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并对被告王正友具有管理职责,故应认定被告王正友在本案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因此被告王正友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被告北京金银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温某某主张原告单某某乘坐其驾驶的冀C×××××夏利轿车是为原告联系雇车拉人去秦皇岛进行园林种植,且其行为是无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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