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郑顺新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清楚,秦皇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五大队对事故所做的责任认定,应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依据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主次责任,以确定原告与被告郑顺新安3∶7承担责任为宜。原告主张医疗费343074.34元,提交了医疗机构的费用票据、费用清单,对医疗费应予认定。原告住院133天,伙食补助费应为13300元(100元/天×133天)。原告请求营养费,二被告认可4500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请求护理费,原告雇佣护工护理69天,每天240元,原告提交了陪护服务协议及支付护理费票据,护理费16560元,自2016年3月26日至评残前一日2016年5月26日计62天,原告由其女儿李艳护理,李艳无固定工作,护理费参照河北省上一年度道居民服务业的平均工资计算,为56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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