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敲诈勒索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敲诈勒索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敲诈勒索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敲诈勒索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赵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赵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尚某某敲诈勒索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尚某某敲诈勒索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敲诈勒索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敲诈勒索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敲诈勒索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敲诈勒索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韩敲诈勒索案、寻衅滋事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自诉。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阅读更多...

王某某敲诈勒索案存疑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自诉。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袁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没有犯罪事实,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9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敲诈勒索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敲诈勒索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耿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耿某某没有犯罪事实,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9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肖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没有犯罪事实,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9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