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宋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寻衅滋事罪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犯罪已过诉讼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甲、邵某乙、邵某丁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赵某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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