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21
尘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且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并在提起公诉前,已全部归还所欠银行本金,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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