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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钟宇成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周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确保安全,钟宇成负主要责任,周某负次要责任,祝光无责任。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车辆损失险及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合同关系,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原告因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车损12600元、施救费1440元的事实清楚,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车损险的赔偿范围内给付原告车辆修理费12600元、施救费1440元。对于祝光的合理损失,本院依法认定为:医疗费2227.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50元×5天);参照2013年度河北省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误工费为187.18元(1366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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