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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邹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邹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邹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与被害人的近亲属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邹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国家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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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指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的亲属已经代为赔偿了被害人陈某的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徐某的部分经济损失,对被告人王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和落实社区帮教的情节,决定对其宣告缓刑。对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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