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不起诉人靳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系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有过错,且已民事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靳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且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王某甲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其具有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吴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积极配合处理,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本案系邻里纠纷,赵某某积极民事赔偿张某某,相互达成谅解,且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虽有前科,但鉴于其能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认罪悔罪、态度端正,犯罪情节轻微,且已经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各类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万某某有过错。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杨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民事部分已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已履行部分,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相对不起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温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因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且温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辛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系自首;辛某甲已赔偿辛某乙经济损失,并相互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辛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额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积极配合处理,自愿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薛某某表示不需要赔偿,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额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田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因琐事故意殴打他人,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无前科,系初犯,鉴于其能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认罪悔罪、态度端正,犯罪情节轻微,且已经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医药费等,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辛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系自首;辛某甲已赔偿辛某乙经济损失,并相互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辛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有自首情节,在审理中能自愿认罪认罚,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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