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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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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吉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吉某某不起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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