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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宁县人民检察院与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高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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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在冰雪路面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认定,提请的量刑情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庞某拨打110及120电话,且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到来,系自首。鉴于被告人庞某投案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对居所地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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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和窦某某;金某海;薛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董清梅审判员 冯稼耘审判员 宋世明 书记员: 许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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