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乌某某不起诉。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候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没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其行为也不属于共同犯罪,没有犯罪事实,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等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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