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贾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贾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贾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贾某乙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其犯罪动机、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等因素,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危害后果不大、犯罪情节轻微。崔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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