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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