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忽视道路交通安全,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第十九条 第四款 、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 、第五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及其家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良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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