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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苗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苗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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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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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涉嫌盗窃罪。但鉴于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一是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318元,达到追诉标准,但被盗物品已全部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对王某某表示谅解。二是王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三是本案不存在从重处罚量刑情节。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王某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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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认定周某某构成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涉案款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李相啸                               书  记  员:傅啟立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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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盗窃的手机已上交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李某某没有违法犯罪记录,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李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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