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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免除处罚情节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孙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免除处罚;孙某某的亲属在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案是邻里之间矛盾引发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孙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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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甲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情节轻微,因偶发琐事引发,曾某甲亦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明显,其亲属在其被刑事拘留期间代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双方之间的矛盾冲突得以平息,社会关系也已得到修复,结合当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考虑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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