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但鉴于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一是主观恶性较小。赵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有较好的悔罪态度。二是社会危险性较小。赵某某驾车致其妻子死亡,教训已足够惨痛,足以让其悔过、警醒,且家人对其表示谅解。三是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赵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四是本案不存在从重处罚量刑情节。综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薛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系初犯,在案发后已和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赔付到位,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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