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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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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诈骗案)_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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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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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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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诈骗案)_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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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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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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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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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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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诈骗案)_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诈骗案)_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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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诈骗)_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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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甘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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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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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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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甲诈骗案)_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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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诈骗案)_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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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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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游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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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诈骗案)_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诈骗案)_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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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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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诈骗案)_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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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诈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主动退清赃款,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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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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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_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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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诈骗案)_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较轻,系从犯,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等规定,可以依法从宽、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对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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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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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能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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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的行为,但其在以某某公司为载体的犯罪集团实施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参与犯罪次数较少,获利不大,犯罪情节较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主动退出犯罪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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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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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诈骗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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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柴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超额退赃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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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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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超额退赃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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