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归案后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等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可免予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起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行窃财物价值15000余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退出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取得大部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9年12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4725.60元,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起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等规定,可以依法从宽、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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