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蒲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茆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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