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束某某虽对借款事实、欠款金额没有异议,但申请再审主张涉案借款与其购买的货车密切相关,孟某某返还货车并解决货车质量等问题是其继续偿还借款的必要前提。束某某向案外人上海禹彤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货车,货车质量等问题系束某某和案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与本案所涉民间借贷纠纷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且束某某已另行向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孟某某返还货车,不应在本案中重复主张,故束某某拒不归还借款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束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束某某的再审申请。 法官助理 周加佳 审判员:王怡红书记员:顾文怡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束某某虽对借款事实、欠款金额没有异议,但申请再审主张涉案借款与其购买的货车密切相关,孟某某返还货车并解决货车质量等问题是其继续偿还借款的必要前提。束某某向案外人上海禹彤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货车,货车质量等问题系束某某和案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与本案所涉民间借贷纠纷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且束某某已另行向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孟某某返还货车,不应在本案中重复主张,故束某某拒不归还借款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束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束某某的再审申请。 法官助理 周加佳 审判员:王怡红书记员:顾文怡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束某某虽对借款事实、欠款金额没有异议,但申请再审主张涉案借款与其购买的货车密切相关,孟某某返还货车并解决货车质量等问题是其继续偿还借款的必要前提。束某某向案外人上海禹彤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货车,货车质量等问题系束某某和案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与本案所涉民间借贷纠纷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且束某某已另行向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孟某某返还货车,不应在本案中重复主张,故束某某拒不归还借款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束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束某某的再审申请。 法官助理 周加佳 审判员:王怡红书记员:顾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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