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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卓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卓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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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_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_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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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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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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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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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故意伤害案)_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故意伤害案)_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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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故意伤害案)_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故意伤害案)_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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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甲故意伤害案)_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甲故意伤害案)_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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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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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故意伤害案)_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故意伤害案)_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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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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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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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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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已与被害人张某丁达成和解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张某丁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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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甲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故意非法伤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一方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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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有自动投案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且与被害人杜某某达成和解并赔偿到位,取得了被害人杜某某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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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故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8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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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同时具有自首情节,故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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