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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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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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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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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故意伤害案)_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1.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一人轻伤以上,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中,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因偶发矛盾,持菜刀致杨某某轻伤一级的行为,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具有社会危害性。 2.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犯罪情节轻微 判断故意伤害犯罪的情节轻重,要综合考量被害人的人体损伤程度,行为人的作案动机,是否为初犯偶犯,是否赔偿损失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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