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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与陈某某陈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25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为:重庆高速公路公司承担陈德吉死亡25%的赔偿责任是否适当。现评述如下。 本案争议的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应当适用争议发生时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本案中,经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五大队现场勘查,事故现场无路侧防护设施,该防护设施一方面可以减少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的危险性,一方面也具有阻拦行人、动物穿越高速公路的作用,以使高速公路保持一定的封闭性。故,重庆高速公路公司认为防护栏仅起到车辆减速防冲出路面作用、并不用于防止行人上高速公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通用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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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5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为:重庆高速公路公司承担陈德吉死亡25%的赔偿责任是否适当。现评述如下。 本案争议的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应当适用争议发生时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本案中,经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五大队现场勘查,事故现场无路侧防护设施,该防护设施一方面可以减少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的危险性,一方面也具有阻拦行人、动物穿越高速公路的作用,以使高速公路保持一定的封闭性。故,重庆高速公路公司认为防护栏仅起到车辆减速防冲出路面作用、并不用于防止行人上高速公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通用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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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与陈某某陈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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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为:重庆高速公路公司承担陈德吉死亡25%的赔偿责任是否适当。现评述如下。 本案争议的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应当适用争议发生时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本案中,经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五大队现场勘查,事故现场无路侧防护设施,该防护设施一方面可以减少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的危险性,一方面也具有阻拦行人、动物穿越高速公路的作用,以使高速公路保持一定的封闭性。故,重庆高速公路公司认为防护栏仅起到车辆减速防冲出路面作用、并不用于防止行人上高速公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通用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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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与陈某某陈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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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为:重庆高速公路公司承担陈德吉死亡25%的赔偿责任是否适当。现评述如下。 本案争议的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应当适用争议发生时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本案中,经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五大队现场勘查,事故现场无路侧防护设施,该防护设施一方面可以减少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的危险性,一方面也具有阻拦行人、动物穿越高速公路的作用,以使高速公路保持一定的封闭性。故,重庆高速公路公司认为防护栏仅起到车辆减速防冲出路面作用、并不用于防止行人上高速公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通用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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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为:重庆高速公路公司承担陈德吉死亡25%的赔偿责任是否适当。现评述如下。 本案争议的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应当适用争议发生时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本案中,经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五大队现场勘查,事故现场无路侧防护设施,该防护设施一方面可以减少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的危险性,一方面也具有阻拦行人、动物穿越高速公路的作用,以使高速公路保持一定的封闭性。故,重庆高速公路公司认为防护栏仅起到车辆减速防冲出路面作用、并不用于防止行人上高速公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通用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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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县万信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与龚某龙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25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属于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能否直接认定龚某与万信达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一审法院认定龚某与万信达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得当;二、案涉肇事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能否购买交强险,龚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应否承担未购买交强险的相应责任;三、万信达公司应否对龙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四、一审法院认定的龙某某的护理费、误工费、医疗费是否得当。现逐一分析评述如下: 关于焦点一。首先,本案系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虽然本案的处理涉及对用人单位责任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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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县万信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与龚某龙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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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属于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能否直接认定龚某与万信达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一审法院认定龚某与万信达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得当;二、案涉肇事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能否购买交强险,龚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应否承担未购买交强险的相应责任;三、万信达公司应否对龙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四、一审法院认定的龙某某的护理费、误工费、医疗费是否得当。现逐一分析评述如下: 关于焦点一。首先,本案系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虽然本案的处理涉及对用人单位责任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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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属于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能否直接认定龚某与万信达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一审法院认定龚某与万信达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得当;二、案涉肇事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能否购买交强险,龚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应否承担未购买交强险的相应责任;三、万信达公司应否对龙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四、一审法院认定的龙某某的护理费、误工费、医疗费是否得当。现逐一分析评述如下: 关于焦点一。首先,本案系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虽然本案的处理涉及对用人单位责任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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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谢某某等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25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为:一、原判是否漏当事人;二、秀山县中医院是否存在篡改病历的事实;三、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本案的证据予以采信;四、秀山县中医院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大小;五、原判支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过高。现作如下评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属于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关于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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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谢某某等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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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为:一、原判是否漏当事人;二、秀山县中医院是否存在篡改病历的事实;三、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本案的证据予以采信;四、秀山县中医院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大小;五、原判支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过高。现作如下评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属于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关于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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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谢某某等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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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为:一、原判是否漏当事人;二、秀山县中医院是否存在篡改病历的事实;三、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本案的证据予以采信;四、秀山县中医院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大小;五、原判支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过高。现作如下评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属于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关于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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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为:一、原判是否漏当事人;二、秀山县中医院是否存在篡改病历的事实;三、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本案的证据予以采信;四、秀山县中医院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大小;五、原判支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过高。现作如下评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属于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关于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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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谢某某等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25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为:一、原判是否漏当事人;二、秀山县中医院是否存在篡改病历的事实;三、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本案的证据予以采信;四、秀山县中医院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大小;五、原判支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过高。现作如下评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属于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关于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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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为:一、原判是否漏当事人;二、秀山县中医院是否存在篡改病历的事实;三、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本案的证据予以采信;四、秀山县中医院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大小;五、原判支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过高。现作如下评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属于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关于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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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为:一、原判是否漏当事人;二、秀山县中医院是否存在篡改病历的事实;三、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本案的证据予以采信;四、秀山县中医院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大小;五、原判支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过高。现作如下评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属于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关于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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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为:一、原判是否漏当事人;二、秀山县中医院是否存在篡改病历的事实;三、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本案的证据予以采信;四、秀山县中医院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大小;五、原判支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过高。现作如下评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属于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关于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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