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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超载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诉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违背事实,受害方存在重大过错,但其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核申请,也并未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故原判量刑并无不当,对上诉人请求改判量刑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称郭守温与郭某不是雇佣关系,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查,郭守温系货车车主,其证言证实二人确存雇佣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赔偿标准的问题,一审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城镇,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判赔合理,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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