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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一案)_开封市禹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封市禹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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