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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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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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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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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裴某某危险驾驶案)_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裴某某危险驾驶案)_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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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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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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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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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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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仲某某危险驾驶案)_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的从轻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仲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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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的从轻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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