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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征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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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发生后,梁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判处。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及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征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庭审中,被告人梁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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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三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18日起至2014年3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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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征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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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五人死亡,三人重伤,一人轻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赵某犯罪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现场。而被告人赵某于离开现场后,本有时间和条件立即向公安机关投案,但直至晚上23时30分才自首,期间并未自己或通过别人与公安机关联系。故其辩称只是因为怕挨打而离开现场不能成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各项主张,对其辩护意见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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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记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国记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受害人及其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刘国记赔偿经济损失的合理合法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受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本院提交的请求赔偿清单中,经认真审查认为提交的医疗费815.02元,交通费300元,复印费7.6元及赔偿丧葬费10500元,死亡赔偿金77040元,计88662.62元,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提交的请求赔偿清单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因计算有误,本院不予全额支持。对于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为不属于本案的受理范围,本院不予支持。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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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应从轻处罚。庭审前,本案被告人亲属能积极主动向受害人亲属赔情道歉,并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3.7万元,并征得受害人的谅解,受害方亲属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张某的民事责任,建议法院从轻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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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张兵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兵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征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降低了社会的危害程度,且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处罚。根据被告人张兵的犯罪性质、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与犯罪后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综合评析后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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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毋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毋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减轻处罚。鉴于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虽然未能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但已穷尽赔偿手段,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七十二条第一款、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六十一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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