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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翁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翁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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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上官某某、邓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案)(上官加某)(公开版)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上官某某、邓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案)(上官加某)(公开版)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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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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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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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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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上官某某、邓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上官某某、邓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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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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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姚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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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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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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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魏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魏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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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乙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林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林某乙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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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卢某某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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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附: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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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上官某某、邓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且被害人过错在先,对矛盾的激化有一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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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黄某某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且被害人过错在先,对矛盾的激化有一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1日 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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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且已经赔偿被害人张某庚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张某庚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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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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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乙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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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乙故意伤害案)_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乙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因民间矛盾引起的纠纷,且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被不起诉人姚某乙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不起诉人姚某乙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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