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无法律规定的加重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院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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