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之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全部退赃被给被害人,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已退赃并已取得对方谅解,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已全部退赃,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之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全部退赃被给被害人,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之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全部退赃给被害人,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单位达成和解,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扣押物品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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