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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韩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某、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鉴于其二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中韩某某有投案自首的情节,二人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且与所有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故本案犯罪情节尚属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黄某某、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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