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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阮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阮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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