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不起诉人罗某某参与从事强迫交易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强迫交易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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