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 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其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代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代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李某甲李富玉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李某甲李富玉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其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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