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黄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黄某乙自愿自罪认罚且积极增殖放流改善生态环境,具有悔罪表现。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黄某乙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乙不起诉。 本案扣押款物,由暂扣单位南靖县公安局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6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未捕获野生动物,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所得赃款也已退出,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丘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狩猎犯罪,但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丘某某不起诉。 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投案后,黄某甲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自罪认罚且积极增殖放流改善生态环境,具有悔罪表现。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黄某甲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本案扣押款物,由暂扣单位南靖县公安局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6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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