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游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枪支由柘荣县公安局予以没收并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持有的枪支是其父亲遗留,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持有的枪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现已扣押的火药枪一支由金沙县公安局依法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陆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大、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系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毕节市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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