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林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郭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开版)_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薛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占用农用地16.25亩,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自愿缴交生态修复金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凌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凌某甲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生态修复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凌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林某某主动到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免除处罚;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自愿出资生态恢复赔偿金,且生态恢复赔偿金已缴纳到位给第三方,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其自首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缴纳被占用林地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共人民币2423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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