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16年4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以及退赃的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安溪县公安局依法发还泉州市**发展有限公司。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16年4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1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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