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犯罪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2月9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洛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邓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但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是初犯,相关单位和个人已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建宁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被害人家属已获得经济赔偿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0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卢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三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在案发后积极参与救援,主动投案配合调查,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具有自首情节,且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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