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未检专用)(梁某甲、周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公开版)_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较轻,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柘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被害人谅解,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害人系醉酒后躺倒在小区道路上,本身存在一定过错,在本起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再结合案发时间、路段、道路状况等因素,可以认定本案属于“情节较轻”。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综合全案因素考虑,可认定犯罪情节轻微,可以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车辆闽******号小型轿车应依法返还被不起诉人梁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傅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在傅某某先上前抓住其拐杖并使用晾衣杆实施打击的情况下,抓住被害人的衣领相互拉扯、推搡,该行为属于一般的生活意义上的民事争执行为,黄某某并不具备伤害傅某某的主观故意。后经旁人劝阻,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放开傅某某,傅某某随即仰面倒地死亡,结合在案证据和法医鉴定,亦排除了外力伤害造成傅某某心脏病发作的可能。黄某某与傅某某的争执虽然可能属于傅某某心脏病发作的一个诱因,但从双方互不相识的关系和发生纠纷时傅某某主动殴打他人的精神状态来看,黄某某不能事先预见傅某某患有严重心脏疾病,也没有预料到发生争执可能诱发傅某某心脏病发作,黄某某对自己与傅某某争吵而引发对方死亡后果这一损害结果的发生,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因此,被害人傅某某的死亡是由于意外因素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案发后詹某某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了谅解,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且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院印) 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其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附件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何某某因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系自首,且其归案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舒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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