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职务侵占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其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职务侵占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其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职务侵占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其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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