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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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佘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佘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佘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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