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程某某在明知山场规划设计采伐四至的情况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指示工人越界采伐,滥伐林木的蓄积量达17.4283立方米,数量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程某某滥伐林木的情节轻微,且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自愿缴纳两万元生态修复金用于被滥伐林木的生态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乙,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实其主观上有滥伐林木的故意,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案发后积极补植补种,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对陈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实其主观上有滥伐林木的故意,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叶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接受处罚,并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甲不起诉。 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10.8234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滥伐林木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已缴纳补植复绿款对生态进行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所有的林木共计立木蓄积量96.9789立方米,经济价值为40731.12元,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实行生态修复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负责恒通林业公司林木采伐过程中,违反森林保护法规,未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要求,超越采伐区域,采伐公司所有的林木23.435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丙,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实其主观上有滥伐林木的故意,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简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简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简某某不起诉。 本案滥伐林木非法所得,由办案单位南靖县公安局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责令被不起诉人简某某在所伐林地进行补植复绿,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院印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某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情节,且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项依法予以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已退清违法所得,复绿补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款8848元,由收缴单位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作案工具油锯二把、砍柴刀二把,由扣押单位依法解除扣押,发还被扣押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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