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积极配合环保部门修复生态环境,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彭某某收购废机油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需要行为人明知是危险物质仍予以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但涉案废机油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不满足本罪要求的毒害性标准,且废机油有不具备放射性以及传染病病原体的特性,所以废机油不能认定为危险物质,同时其无证购买废机油亦未达到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故彭某某购买、运输、储存废机油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其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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